湖北省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提高会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会计档案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会计档案由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管理。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档案机构集中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内容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表。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种。
第八条 各单位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进行分类、立卷、装订成册(装具式样见附件)、编制案卷目录(目录式样见附件)。
第九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将打印出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一并归档。
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整理要求。
(一)归档时间:当年形成的会计文件,应当于次年六月底前完成整理立卷与归档工作。
(二)分类:一般按类型(凭证、帐簿、财务报告、其他)――年度分类,也可按年度――类型分类。
(三)组卷:会计文件材料按凭证、帐簿的种类和张数结合时间,财务报告的针对时间组卷。
(四)页码编号:会计文件材料在有信息的页面编制页号,编号位置在文件材料正面的右上和背面的左上角。
(五)拟写案卷题名:会计档案应逐卷填写案卷题名,案卷题名由会计核算单位、会计年度、会计核算材料的名称三部分组成。
(六)案卷排列:会计档案按类――时间排列。
(七)档号的编排:会计档案的档号由全宗号、分类与目录号、案卷号、页号四部分组成。编制方法为:1、全宗号:填写国家有关档案馆赋予本全宗的代号。2、分类与目录号:会计档案用ZK表示,(Z表示专业档案,K表示会计档案)Zkp、Zkz、Zkb、Zkq分别表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和其他类。目录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3、案卷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写。会计档案分凭证、帐簿、财务告、报其他四类后,编混年度的大流水号。如1―Zkp1―38表示1号全宗会计凭证1号目录的第38卷。
图示: 1―――― Zkp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