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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接收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1作者:

黄档〔2016〕5号

黄冈市档案局关于印发

《黄冈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接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湖北省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接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我局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黄冈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接收实施细则》,经湖北省档案局批准,请遵照执行。

黄冈市档案局

 2016年10月22日

黄冈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接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接收工作,完善档案资源体系,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湖北省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接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档案接收,是指黄冈市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属于本馆保管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移交档案的行为。

第三条  市档案馆按照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接收范围依法组织档案接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黄冈市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和临时性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档案馆移交本单位保管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市档案馆可以接收本行政区内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二章  接收范围

第五条  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基本种类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包括公务礼品档案等)、专业档案及其他对党和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市档案馆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修订本馆档案接收实施细则,并定期发布档案接收计划。

第七条  市档案馆接收纳入本馆接收范围内的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或“30年”保管期限的档案,以及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各种文件(史料)汇编、史志、年鉴、报刊、专业书籍等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保管期限不满30年的专业档案,根据需要协商进馆。

符合以下情形的档案,亦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

(一)受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单位,其反映本行政区域工作的档案;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隶属的独立分管某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三)本市撤销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临时机构形成的全部档案;

(四)破产改制的市直国有企业形成的全部档案。

上级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联合发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要人物及其它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九条  市档案馆采取接受捐赠、收购、征购、交换等方式向有关机构和个人征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一)反映黄冈行政区域各个历史时期发生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所形成的档案资料;  

(二)反映黄冈行政区域各个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特色的档案资料;

(三)黄冈籍贯或在黄冈行政区域工作过的党政领导、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重要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四)反映黄冈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突出成就或反映本市地理矿产资源、传统工艺、民俗文化、名胜古迹及名优特产品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料;

    (五)记录黄冈市历史变迁和人文文化的史志、年鉴和家谱等;

    (六)其它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十条  市内其它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向市档案馆捐赠或寄存档案。

第三章  接收时限

第十一条  列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由市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在该干部去世以后,按照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其档案由市组织部门保存5年后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撤销的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所形成的档案,自撤销之日起半年内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破产改制的市直国有企业所形成的档案,自破产改制之日起半年内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档案接收时限按《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直立档单位因特殊情况,经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可提前或延缓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  各市直机关单位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市档案馆报送政府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其他各门类档案的接收时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移交进馆的档案,立档单位要对其进行核实、检测,确保进馆各门类各载体档案数量属实,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移交进馆的档案应由立档单位进行密级鉴定,对涉密档案和限制使用档案提出明确意见,并形成涉密档案目录,涉密档案变更密级后,需在档案原件空白处逐份加盖变更解密章。移交的涉密电子档案应与其纸质档案逐一对应,并标示密级。

第二十一条  移交进馆的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规范整理,各类著录项目填写完备,装具符合要求。特殊载体档案应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二十二条  纸质档案移交进馆时,应同时移交档案数字化副本、纸质目录和机读目录(案卷级和文件级)、全宗卷及其内容的电子版等,机读目录和档案数字化副本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电子档案存储的载体及格式应符合市档案馆统一的规定。移交电子档案同时移交相关元数据。移交的档案编研资料须同时移交其电子版本。移交的音频、视频档案时长及容量应标示清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黄冈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冈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实施细则》(2012年10月26日黄冈市档案局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