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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档案学会章程

信息来源:    1、由有关部门和市档案局资助;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发布时间:2010-07-14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由全市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热心档案事业的领导和专家及相关社团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组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密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展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宣传、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档案理论、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学术和档案学理论水平。  

  (二)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普及科技文化知识。积极承担省档案局、省档案学会、市社科联下达的科研课题及调研任务,进行科研成果鉴定,业务技术标准的研究起草。  

  (三)编辑出版会刊、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和成果,推广科研成果,并组织参加省档案学会、市社科联举办的评奖活动。  

  (四)在会员中评选和奖励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培训、发现和推荐人才;经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在学会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加强与外地档案学会和本市有关学会的联系,交流学会经验,促进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六)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档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条件:  

  (一)凡是中国档案学会会员、湖北省档案学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参加本会活动。  

  (二)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从事档案工作二年以上,有一定的业务研究能力者;  

  2、具有管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3、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有一定的贡献者;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有一定成绩者。  

  (三)入会者须由个人自愿申请,由各分会或有关部门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内部发行的业务参考材料;  

  5、参加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及学会工作评先活动。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反映学术动态;  

  5、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协商制。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制订和修改章程;  

  3、选举新的理事会;  

  4、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其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领导本会开展学术活动;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向有关部门推荐有学术价值的档案著作、论文,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常务理事会及时研究调整或增补。  

  第十四条   有会员三人以上单位可成立会员小组,各县市区学会组织为本学会分会。本会对各分会、会员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分会、会员小组必须积极组织会员撰写论文和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由有关部门和市档案局资助;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列支服务学会工作的开支和资助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11日黄冈市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