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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开放档案查阅利用指南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1作者:
  一、服务对象
  
  1.持有身份证、工作证及介绍信等合法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
  
  2.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包括外籍华人)以及外国团体、组织和个人,须先征得有关主管机关及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二、查阅范围
  
  1.本馆已鉴定开放的馆藏档案。
  
  2.馆藏《国务院公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3.馆藏黄冈市本级现行文件。
  
  三、查阅方式
  
  1.现场查阅。查阅利用者根据需要和利用权限,携带有效证件来馆查阅档案。
  
  2.来电来函查阅。特殊利用者(如老人或有特殊困难者)可通过来电来函等形式,由本馆工作人员采取代查等方式提供服务。
  
  3.延时、预约查阅。查阅利用者因紧急需要,可以向我馆提出工作日延时、节假日预约查档服务。其中工作日延时服务实时办理,节假日预约查档应不晚于一个工作日之前提出。
  
  四、查阅时间及联系方式
  
  查阅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地址:黄冈市黄州区七一路十号(黄冈市委院内)
  
  联系电话:0713-8369506
  
  五、查阅要求
  
  1.查阅利用者应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认真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
  
  2.查阅利用者若需复制档案资料,须征得工作人员同意,并填写《复印档案资料登记表》,审批后方可进行。复制件经核实后可加盖取证专用章,并填写《取证审批表》。
  
  3.查阅利用者应自觉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涂划、撕扯和污损档案资料。如有损毁档案或其它不利档案安全的行为,一经发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档案利用应在指定区域内进行。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还工作人员,不得将档案带出指定查阅场所。
  
  5.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本馆同意,利用者不得通过下列形式向社会公布档案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展览、公开陈列档案及其复制件。
  
  6.查阅利用者可以引用本馆档案资料发表文章、出版著作等,应注明“该档案资料由黄冈市档案馆提供”等字样,并注明引用档号。
  
  7.依照国家规定,查阅利用档案,实行无偿服务。
  
  8.查阅利用者应遵守各项档案查阅管理制度,自觉维护阅档场所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在馆内吸烟、大声喧哗。